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环罚字〔2018〕21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11 14:46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环罚字〔201821

 

铜川高宇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10202MA6X6BDDX9

地址:黄堡镇石坡村吕家塔矿旧址

法定代表人:潘莉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5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 擅自在王益区黄堡镇石坡村吕家塔矿旧址建设一条建筑垃圾分选粉磨生产线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54日向你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王环罚告字〔201821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名:其他代理业务资金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2018511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