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环罚字〔2018〕15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11 14:39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环罚字〔201815

 

陕西天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6611893659

地址:陕西铜川市王益区黄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肖万全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4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干燥塔烟囱存在破损漏水现象,物料大棚未进行全密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4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王环罚告字[2018]15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王环听告字〔20185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名:其他代理业务资金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2018416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