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环罚字〔2018〕8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11 14:34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环罚字〔20188

 

铜川三力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6X6C7D41

地址:陕西铜川市王益区黄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116日同省冬防专项督查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喂料口未安装喷淋装置,干燥塔使用燃煤和木材烘窑,有大量未经处理的烟气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王环罚告字[2018]8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拟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名:其他代理业务资金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201828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