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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铜王环连罚字〔2017〕2号
铜川市佳乐石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6949217942
地 址: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小河沟
法定代表人:马大兵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5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运输砂石的车辆,未采取有效措施,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2017年5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王环责改字〔2017〕9号),要求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7年5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王环罚告字 [2017]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2017年5月17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王环罚字〔2017〕9号)罚款贰仟元整。
2017年5月17日,我局对你公司组织复查中发现:你公司仍未改正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及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五项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 18000.00)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名:其他代理业务资金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