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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环罚字〔2017〕7号
陕西铜川长兴支撑剂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码:91610202573515992C
地址:王益区新川后沟
法定代表人:孟长根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4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煤气发生炉煤焦油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环境污染现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机关于2017年4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王环罚告字[ 2017 ]3号),同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同时参考《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当事人尚未造成环境污染的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为此我局拟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户名:其他代理业务资金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