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和镇办信息公开 / 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 生态环境
铜川市中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6X653E85
地址:黄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焦国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2017年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内生产原材料露天堆放,厂区地面不洁,有物料洒落现象,未采取任何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物料粉尘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机关于2017年3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王环罚告字[ 2017 ]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王环罚听字[ 2017 ]2号),同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对应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依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属于初犯,原材料堆存量小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户名:其他代理业务资金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