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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钰维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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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四路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2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铜川车务段黄堡车站进行煤炭托运过程中,对储存滞留煤炭未采取防扬撒,防抛撒等有效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2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王环罚告字[ 2017 ]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王环罚听字[ 2017 ]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自由裁量权的适用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对应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同时参考《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肆万元以下。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2017年2月20日前,自行清理滞留煤炭;
2、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户名:其他代理业务资金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