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环罚字〔2017〕3号

来源: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4-05 11:18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王益区铜变浴池:

营业执照注册号:610202196009110041

法定代表人:庞玉娥

地  址:铜川市变压器厂家属院内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禁燃区内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以上违法行为有2016年12月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于2016年12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王环罚告字[2016]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限三日内自行拆除燃煤锅炉。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    名:其他代理业务资金

账    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5日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