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环罚字〔2016〕13号

来源: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2-13 10:01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王益区安逸旅馆:

营业执照注册号:610202610020291      

法定代表人:郜翠菊

            址: 王益区大同路4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2016122,接环境信访问题交办单,并于当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本机关于2016122日,组织力量对你单位的燃煤锅炉进行拆除。20161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王环罚告字[2016]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名:其他代理业务资金

    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20161213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