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环罚字[2016] 12号

来源: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2-10 13:16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朱成海:


代表人:朱成海

地  址: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办赵家塬村南嘴组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2016年12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朱成海在此地擅自设立储煤场在运输、装卸、储存煤炭过程中未采取防扬散、防抛撒等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个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之规定。本机关于2016年12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王环罚告字[2016]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机关觉得对你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    名:其他代理业务资金

账    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8日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