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环罚字[2015]2号

来源: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2-10 11:39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王益区华山料石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610202300002902   法定代表人:杜安平

地  址:新川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2015年3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15年3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王环罚告字[201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    名:其他代理业务资金

账    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3月23日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