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0〕25号

来源: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04 11:16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B王益环责改202025

 

铜川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305643883B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赵家塬

法定代表人:纪风荣

20201026,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执法人员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焊接作业时,焊烟收集处理装置未按规定使用。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102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01026日,现场照片,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010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焊接作业时,按照规定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装置。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20201029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