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0〕43号

来源: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1-21 10:43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0〕43号


铜川市丹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6X65K87N

地      址: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圪堵村22号

法定代表人:韩磊

我局于2020年12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12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2.2020年12月26日,现场照片1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0年12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2020年12月29日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商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