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0〕39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31 10:02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B王益环责改〔202039

 

铜川市宏兴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762586431M

     址: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新村凤凰沟

法定代表人:屈晓建

202012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内部分煤炭露天堆放,未密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12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2.2020年12月28日现场照片1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0年12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对储煤厂区内露天堆放的煤炭进行入棚堆放或采取覆盖等有效防尘措施。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违法行为,我局将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停工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20201230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