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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0〕38号
铜川市耀州窑陶瓷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573542405L
地 址:铜川市王益区黄堡工业园区灯泡厂
法定代表人:辛璐
我局于2020年11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11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情况;
2.2020年11月23日,现场照片1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0年11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现责令你单位于2020年12月10日前按规定对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实施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0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