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0〕34号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1-06 09:27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王益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B王益环责改2020〕34

 

        称:重庆中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址: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号2幢18-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8653021P

   人:李勇

施工现场经理:肖春

20201120,铜川市王益区环境监察大队对铜川市漆水河水环境治理项目施工工地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承建的铜川市漆水河水环境治理项目施工时,造成铜川市水泥厂车队家属院铁桥下方污水管网和黄堡镇李家沟村三组河道污水收集口48号井污水管网破损,污水外溢,未采取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破损的污水管网进行修复。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王益分局

20201121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