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王责改字〔2019〕35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8-23 14:49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责改字〔2019〕35

铜川快运来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6X8AHU23

     址: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河东队原老砖厂

法定代表人:王琦

2019年8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排水沟施工过程中开挖的土方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存在扬尘现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陕西省大气

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现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限818日前对施工场地露天堆放土方采取覆盖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2019年816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