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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王环责改字〔2018〕37号
哈尔滨永泉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578069178D
法定代表人:刘书成
地 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庆街12号4单元3层2号
我局于2018年8月1日对铜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废旧厂房拆除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拆除铜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废旧厂房内料斗时,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导致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拆除过程中,全程湿法作业,加大洒水抑尘频次。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