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和镇办信息公开 / 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 生态环境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王环责改字〔2017〕10号
铜川市王益区华山料石厂
我局于2017年5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物料装卸过程中,因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引起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拟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