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王环责改字【2017】5号

来源:铜川市王益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4-18 14:55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王环责改字〔2017〕5号

陕西铜川长兴支撑剂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17年4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煤气发生炉煤焦油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环境污染现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拟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王益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7日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