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王环责改字〔2017〕18号

来源: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4-10 10:00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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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17年4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喷漆房地面无吸附棉,喷漆废气治理设施长期不维护。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改正,逾期未完成,我局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予以处罚。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5日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