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王环责改字〔2017〕5号

来源: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3-14 15:15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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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6日,接铜川市市委督查室(铜督专函〔2016〕18号)信访交办件。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在陕西期间(2016年11月28日至12月28日),群众举报“川柳过境路(高架桥)直接从川口飞龙小区横穿而过,噪音污染大,希望能加隔音设施”的问题。2016年12月19日,铜川市王益区人民常务副区长张峤、副区长宋世栋召集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环保局、区信访局、桃园街道办事处、铜富公司、西铜公司等部门领导,召开了专题会议,根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你单位在铜川市王益区川柳路横穿飞龙小区段安装限速指示牌、超速抓拍摄像头、减速带等设施,并在道路两侧加装隔音设施等,降低噪声污染,至今你单位未履行。

以上事实,我局以王益区环境保护督察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分别于2016年12月23日、2017年2月21日向你公司下发了《关于报送飞龙小区噪声污染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关于尽快消除飞龙小区噪声污染的通知》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在川柳路横穿飞龙小区段安装限速指示牌、超速抓拍摄像头、减速带等设施,并在道路两侧加装隔音设施等,降低噪声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14日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