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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中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17年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区内生产原材料露天堆放,厂区地面不洁,有物料洒落现象,未采取任何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物料粉尘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
2、拟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王益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