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王环责改字〔2017〕3号

来源: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2-13 09:12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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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建华

我局于2017年2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铜川车务段黄堡车站煤炭托运过程中,对储存滞留煤炭未采取防扬撒,防抛撒等有效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2017年2月20日前,自行清理滞留煤炭;

2、拟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王益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13日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