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王环责改字〔2016〕26号

来源: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2-10 14:43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川瑶公路亮化工程临时拌合站:

营业执照注册号:610203197903025037   法定代表人:赵 琪

地址:王家河原矿务局华峰水泥厂院内

本机关于2016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运输砂石的车辆,未采取有效措施,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11月15日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