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王环责改字〔2016〕22号

来源: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2-10 14:36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王益区华山料石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610202300002902       法定代表人:杜安平      地址:新川沟

本机关于2016年10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运输砂石的车辆,未采取有效措施,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运输物料过程中采取密闭等有效防尘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本机关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10月31日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