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王环责改字〔2016〕19号

来源: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2-10 14:30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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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16年9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9月16日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