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王环责改字〔2015〕4号

来源: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2-10 14:05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佳乐石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10202100002502       法定代表人:马大兵      地址:黄堡镇小河沟

本机关于2015年5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进行试生产中,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15日内完成整改。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5月18日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