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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5〕9号
当事人名称:铜川牙益康医疗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稳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B2464J80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金茂大厦A座一层57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8日对铜川牙益康医疗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有一台Ⅲ类射线装置,设备名称为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设备型号为SS-X10010DP1US。现场检查时辐射工作人员已佩戴个人剂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28-2019)4.3.1的要求,放射工作人员常规检测周期一般为一个月,最长不应超过3个月,你单位从2025年5月8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投入使用,至2025年8月28日检查时已使用该设备超过3个月,现场无法提供个人剂量监测报告。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8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及当事人陈述情况;
2.2025年8月28日,拍摄现场检查照片2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情况;
3.2025年8月28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行为及当事人陈述情况;
4.2025年8月28日,调取《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及平面图证明现场位置;
5.2025年8月28日,调取铜川牙益康医疗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执照复印件、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由该单位法人王稳文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6.2025年8月28日,《市级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办理协议书》,由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主体资格。
7.2025年8月28日,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情况及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标准,对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5〕9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的申请权。你单位于9月17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 ”的规定。
由于《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对此项无相关具体规定,结合你单位辐射工作人员已按要求佩戴个人剂量装置,且属于初犯,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铜川牙益康医疗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警告,若逾期未改正将进一步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