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9号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19 10:04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59


当事人名称:铜川牙益康医疗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稳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B2464J80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金茂大厦A座一层57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8日对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有一台Ⅲ类射线装置,设备名称为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设备型号为SS-X10010DP1US。现场检查时辐射工作人员已佩戴个人剂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28-2019)4.3.1的要求,放射工作人员常规检测周期一般为一个月,最长不应超过3个月,你单位从2025年5月8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投入使用,至2025年8月28日检查时已使用该设备超过3个月,现场无法提供个人剂量监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8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及当事人陈述情况

2.2025年8月28日,拍摄现场检查照片2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情况;

3.2025年8月28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行为及当事人陈述情况

4.2025年828日,调取《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及平面图证明现场位置

5.2025年8月28日,调取铜川牙益康医疗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执照复印件、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由该单位法人王稳文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6.2025年8月28日,《市级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办理协议书》,由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主体资格。

7.2025年8月28日,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情况及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标准,对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之规定。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 ”的规定。由于《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对此项无相关具体规定,结合你单位辐射工作人员已按要求佩戴个人剂量装置,且属于初犯。现责令你单位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28-2019)4.3.1的要求,对辐射工作人员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并保存监测报告。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对你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2日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