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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不罚〔2025〕3号
当事人名称: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胥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6X88E02P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宜园路7号
2025年8月19日,陕西省生态环境监督帮扶安康组对你公司进行帮扶检查,并将问题进行反馈交办。8月 25日,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对监督帮扶反馈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经查:你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现场检查时将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窑洞内,窑洞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采取防渗、防雨、防遗失等措施,经现场称重未按照标准贮存的废油桶重量为0.09吨。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5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5年8月25日,拍摄现场检查照片2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 2025年8月25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 2025年8月25日,调取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该单位环保专干邓泽恒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5. 2025年8月25日,调取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危废称重单1份,由该单位环保专干邓泽恒提供,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6. 2025年8月25日,调取《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7. 2025年8月25日,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5〕8号)告知你公司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壹拾贰万元(¥1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的申请权。你公司于当日签收,并于9月24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9月29日,我局经集体讨论,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18.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属于未按照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数量0.2吨以下的,处罚幅度:10-20万元,原拟处罚款壹拾贰万元行政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般规定中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九)未按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在0.1 吨以下,未导致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非危险废物中,在现场检查后及时完成整改的;……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出现轻微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你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0.09吨,低于0.1吨,问题整改积极,未导致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非危险废物中,且你公司今年第一次出现轻微违法行为,符合违法行为轻微不予处罚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管理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学习。
2、集中工人对危险废物危险性、出入库操作规范、台账填写进行培训。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