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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5〕8号
当事人名称: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胥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6X88E02P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宜园路7号
2025年8月19日,陕西省生态环境监督帮扶安康组对你公司进行帮扶检查,并将问题进行反馈交办。8月 25日,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对监督帮扶反馈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经查:你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现场检查时将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窑洞内,窑洞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采取防渗、防雨、防遗失等措施,经现场称重未按照标准贮存的废油桶重量为0.09吨。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5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5年8月25日,拍摄现场检查照片2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 2025年8月25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 2025年8月25日,调取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该单位环保专干邓泽恒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5. 2025年8月25日,调取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危废称重单1份,由该单位环保专干邓泽恒提供,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6. 2025年8月25日,调取《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7. 2025年8月25日,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贮存危险废物。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继续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