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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5〕5号
当事人名称:铜川腾知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B24BBP5P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南塔村新村
三排10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8日接到群众投诉:“赵家塬南雷村南塔村路边露天堆放大量岩棉渣。”2月28日至3月14日,执法人员就群众投诉问题进行多次现场勘察,并对本案涉及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月11日,你公司将切割后岩棉余料即废岩棉渣雇佣车辆陕ADM399倾倒至南塔村加工点门前沟内,倾倒量约244吨,废岩棉渣属于第Ⅰ类一般工业固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2月28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违法事实;
2. 2025年2月28日,对铜川典优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人高建斌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 2025年2月28日,调取2024年9月7日陕西恒瑞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铜川典优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一体板用支撑块加工协议》,由高建斌提供,证明加工关系;
4. 2025年2月28日,调取铜川典优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高建斌提供,证明被调查人员情况;
5. 2025年2月28日,调取群众投诉单,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6. 2025年2月28日,拍摄执法照片6张,及执法视频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7.2025年3月4日,对陕西恒瑞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厂长郭月坤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8. 2025年3月4日,调取2023年3月1日陕西晟泰兴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和陕西恒瑞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同一控股人)与铜川腾知通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一体板用支撑块加工协议》,由郭月坤提供,证明协议加工关系;
9. 2025年3月4日,调取陕西恒瑞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晟泰兴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鲁庆、王铁练身份证复印件、郭月坤身份证复印件,由郭月坤提供,证明被调查主体情况;
10. 2025年3月4日,调取2025年1月11日陕ADM399车辆出门证存根20张,及陕ADM399车辆现场在南雷村垃圾台装载废岩棉渣带水印照片20张(已由车主付宁博签字确认),由郭月坤提供,证明废岩棉渣转运量、转运方式;
11. 2025年3月4日,调取陕ADM399长宽高测量图片,长5.6m,宽2.5m,高1.8m,由郭月坤提供,证明陕ADM399容量为25.2m³;
12. 2025年3月20日,调取陕B63387装满岩棉废渣后过磅单,废岩棉渣净重36.62吨,调取该车行驶证,长7.425m,宽2.55m,高4米,容积约75.7m³,由郭月坤提供,用于计算废岩棉渣密度约0.484吨/m³,倾倒重量为:244吨;
13. 2025年3月18日,调取陕西恒瑞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4、2025年原料供应《销售合同》,由郭月坤提供,原料供应单位为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调取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陕西恒瑞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废岩棉渣为第Ⅰ类工业固体废物;
14. 2025年3月5日,对铜川腾知通工程有限公司杨勇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15. 2025年3月5日,调取2024年4月18日,陕西恒瑞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铜川腾知通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支撑块加工合同》,由杨勇提供,证明加工关系及废岩棉渣处置约定;
16. 2025年3月5日,调取铜川腾知通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杨勇身份证复印件,由杨勇提供,证明调查主体;
17. 2025年3月14日,对陕ADM399车主付宁博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18. 2025年3月14日,调取付款凭证1份,付宁博提供,证明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19. 2025年3月27日,调取2025年3月14日陕ADM399车主就倾倒点进行现场指认视频,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20. 2025年3月18日,调取陕西恒瑞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岩棉渣处置合同,由郭月坤提供,证明岩棉渣处置费用单价40元/m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现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倾倒的废岩棉渣进行清理,场地恢复原状。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再次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继续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