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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4〕16号
当事人名称:铜川市华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铁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66411959XE
地址/住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原电石厂
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取该公司3月份至今的视频监控记录,显示在2024年3月11日检验的陕A3M1U1、2024年5月6日检验的陕BWM785在检测过程中存在明显冒黑烟现象,但车辆未离开监测台终止检测,并进行了下一步流程检测,且出具了编号为610202012024050615014763、610202012024031114123354的两份检测报告;苏JD051F车辆在2024年、2022年上线检测方法不相同,检测报告显示2024年为双怠速法,2022年为稳态工况法,且2024年驱动方式为四驱、2022年为前驱,并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检测编号为:610202012024081511455594(2024年8月15日)和检测编号为:610202012022063015383036(2022年6月30日)的两份检测报告相互矛盾,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9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4年7月19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4年8月19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4.2024年8月19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5.调取2024年3月11日、5月6日检验过程中明显冒黑烟照片3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6.调取2022年6月30日、2024年3月11日、5月6日、8月15日出具检验合格报告4份,证明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7.车牌号陕A3M1U1、陕BWM785、苏JD051F车辆检验缴费办理凭据(2024年8月5日由铜川市华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车牌号陕A3M1U1、陕BWM785、苏JD051F车辆,在2022年6月30日、2024年3月11日、5月6日、8月15日检测费用),证明违法所得费用。
8. 2024年7月19日,调取铜川市华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铁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9.2024年8月19日,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涉案车辆重新进行检测,并按规范出具检测报告,在以后的车辆检测过程中按照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