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15 16:44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4〕18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太乙博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B24R****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金谟西路崇文街52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4日对陕西太乙博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大棚未密闭,部分物料已堆存至大棚外,未采取遮盖等抑尘措施,厂区积尘较厚。厂区未处于环境敏感区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约20天。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24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4年10月24日,拍摄现场检查照片1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 2024年10月24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 2024年10月24日,调取陕西太乙博源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该公司总经理朱宏玮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5. 2024年10月24日,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24年11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4〕1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19.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处于环境敏感区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处罚幅度2-5万元。结合具体案件情况,陕西太乙博源工贸有限公司未采取密闭、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厂区未处于环境敏感区内,持续时间约20天。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态度积极。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理:

处罚款叁万元人民币(¥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应缴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2日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