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5〕4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22 10:54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54


当事人名称:铜川博天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祖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MAB24L2K4W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三里洞街道办事处延安路社区延安路159号

我局于20253月21日接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办《铜川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单》后,环境执法人员对王益区赵家塬铜川北站至王益经开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环境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土方开挖及土石物料装运时,雾炮机未及时开启使用。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3月21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53月21日,拍摄现场检查照片2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 2024年3月21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 20253月22日,调取铜川博天良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该公司环保专干李元策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55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5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的申请权。你公司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7.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项目建设地点属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中的农村地区的,情形分类属于密闭不严,或喷淋不及时的,处罚幅度:1-3万元。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你公司在王益区赵家塬铜川北站至王益经开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土方开挖及土石物料装运时,雾炮机未及时开启使用,车辆运输土石物料已密闭运输,工程项目建设地址属于农村地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应缴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1日


网络编辑:安菁
信息审核: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