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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5〕4号
当事人名称:铜川博天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祖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MAB24L2K4W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三里洞街道办事处延安路社区延安路159号
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接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办《铜川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单》后,环境执法人员对王益区赵家塬铜川北站至王益经开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环境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土方开挖及土石物料装运时,雾炮机未及时开启使用。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21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5年3月21日,拍摄现场检查照片2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 2024年3月21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 2025年3月22日,调取铜川博天良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该公司环保专干李元策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土石方开挖及装运时,正常使用雾炮机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