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2-25 10:19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5〕1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格林春天门业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6X82****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工业园区双创基地B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环保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有密闭喷漆房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在喷漆房内进行喷涂作业时,污染防治设施风机开启,但吸附棉粉尘富集严重,部分破损,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25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4年12月25日,拍摄现场检查照片3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 2024年12月25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 2024年12月25日,调取陕西格林春天门业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活性炭、吸附棉购买凭证,由该公司总经理李云提供,证明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5.2024年12月25日,调取陕西格林春天门业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该公司总经理李云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定期更换吸附棉、活性炭,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效果。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0日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