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2-14 10:48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B王益环罚20252

 

当事人名称:陕西盛和科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秀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B24*****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李家沟村原陕煤建司第二工程处基地    

我局于202513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物料大棚并贮存有煤炭物料,开展煤炭公转铁、中转、仓储等业务,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1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513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2025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513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节选复印件,第四、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69煤炭储存、集运,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该公司铜川市黄堡中转站建设项目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5.2025120日,资产评估报告,由铜川市君正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投资额;

6.20251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评估报告真实性及评估金额准确性;

7.202513日,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陕西盛和科工贸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8.202513日,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1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52)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 年版)》二、专项处罚裁量表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报告表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处项目总投资额的3%-3.5%的罚款。经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铜川市君正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后公司总投资额为6005600.00元整(大写:陆佰万零伍仟陆佰元整),投资额包含已建成的厂房、设备等资产以及尚未建设的环保设施的预计投资额。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处总投资额的3.2%的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贰仟壹佰柒拾玖元贰角(¥192179.2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应缴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210


网络编辑:安菁
信息审核: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