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27 10:43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B王益环责改20252

 

当事人名称:陕西盛和科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秀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B24*****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李家沟村原陕煤建司第二工程处基地    

我局于202513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物料大棚并贮存有煤炭物料,开展煤炭公转铁、中转、仓储等业务,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1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513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2025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513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节选复印件,第四、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69煤炭储存、集运,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该公司中转站建设项目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5.2025120日,资产评估报告,由铜川市君正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投资额;

6.20251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评估报告真实性及评估金额准确性;

7.202513日,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陕西盛和科工贸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8.202513日,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擅自开工建设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7


网络编辑:安菁
信息审核: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