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4〕14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04 14:16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4〕14号

当事人名称:铜川鑫广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6X89NW4F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新宜路2号副1号

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23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4年9月23日,拍摄现场检查照片4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2024年9月23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4年9月23日,调取铜川鑫广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郭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5.2024年9月24日,拍摄现场检查照片3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企业已整改完成;

6.2024年9月24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企业已整改完成;

7.2024年9月24日,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我局于2024年9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4〕1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 “33.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治影响周边环境的”“已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使用的,处0.2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指出违法行为后,你单位及时整改完成。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应缴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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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