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不予罚〔2024〕4号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23 11:56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不予罚〔2024〕4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智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彦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6X7D2X44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工业园区塬上苑公租房

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15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4年10月15日,拍摄现场检查照片1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2024年10月15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4年10月15日,调取陕西智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由该单位环保专干范松林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5.2024年10月15日,拍摄现场检查照片1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企业已整改完成;

6.2024年10月15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企业已整改完成;

7.2024年10月15日,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2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4〕22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该企业属于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情形”,应责令该单位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 管理不规范行为,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完成整改”的规定。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分管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学习。

2.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分管人员进行 《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技术规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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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