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4〕22号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23 11:52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4〕22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智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彦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6X7D2X44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工业园区塬上苑公租房

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15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4年10月15日,拍摄现场检查照片1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2024年10月15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4年10月15日,调取陕西智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由该单位环保专干范松林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5.2024年10月15日,拍摄现场检查照片1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企业已整改完成;

6.2024年10月15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企业已整改完成;

7.2024年10月15日,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该企业属于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情形”,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要求设置危险废物信息公示牌并张贴上墙。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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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