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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4〕9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火凤凰艺术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士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593337****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工业园区国瓷路9号
我局于2024年8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露天堆放一般固体废物,占地面积约15平方米,重约3吨,未按环评要求入棚贮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
2、2024年8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情形、自由裁量适用依据(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
3、2024年8月28日, 现场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
4、2024年8月28日,《现代陶瓷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证明产生的一般生产固体废物种类及防治要求(提供单位:陕西火凤凰艺术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5、2024年8月28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现代陶瓷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铜环字〔2013〕117号)复印件,证明一般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要求(提供单位:陕西火凤凰艺术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6、2024年8月28日,《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证明生产固体废物属于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提供单位:陕西火凤凰艺术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7、2024年8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环境问题整改情况(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
8、2024年8月28日,《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陕西火凤凰艺术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信息(提供单位:陕西火凤凰艺术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9、2024年8月28日,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调查合法性(提供单位:陕西火凤凰艺术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10、2024年8月28日,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清理露天堆存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要求规范贮存。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