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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4〕15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巨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6X69****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赵家塬村经济技术开发区纵三路18号
2024年9月18日,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 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分析仪过滤器污染未更换;数采仪空气过量系数设置与公示信息不一致;皮托管系数设置与公示信息不一致。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18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4年9月18日,拍摄现场检查照片3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 2024年9月18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4. 2024年9月18日,调取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由该公司环保专干郭亮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