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4〕13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30 16:20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B王益环罚202413

 

当事人名称: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大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77*********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新宜北路2    

我局于2024919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水泥***DA054自动监测设备参数公示表及系统设置中烟道截面积均为8.04m2,与排污许可证及实际烟道截面积7.79m2)不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91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4919日,现场检查照片4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20249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4919日,《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要求及DA054烟道直径为3.15m

5.2024919日,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6.2024919日,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我局于20249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413)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 年版)》(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 12.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公司自动监测设备参数公示表及系统中烟道截面积设置错误,未对污染物排放浓度造成实际影响,且非主观故意因素所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应缴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930


网络编辑:安菁
信息审核: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