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4〕13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23 16:18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B王益环责改202413

 

当事人名称: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大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77**********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新宜北路2    

我局于2024919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DA054自动监测设备参数公示表及系统设置中烟道截面积均为8.04m2,与排污许可证及实际烟道截面积(7.79m2)不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91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4919日,现场检查照片4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20249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4919日,《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要求及DA054烟道直径为3.15m

5.2024919日,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6.2024919日,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921


网络编辑:安菁
信息审核: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