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4〕8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16 16:11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B王益环罚〔20248

 

当事人名称:铜川绿林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志琴

地址:王益区王益乡宜古村二组茶渠    

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畜禽粪污贮存场堆放畜禽粪污,未及时清运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30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4年8月30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4年8月30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4年8月30 铜川绿林养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志琴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4﹞8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 年版)》“(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11.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养殖规模长年存栏蛋鸡15000羽以上,不足30000万羽,处0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公司在执法人员指出违法行为后,当日已将贮存粪污拉运处置,对环境污染轻微,我局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应缴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913


网络编辑:安菁
信息审核: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