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4〕8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06 16:09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B王益环责改2024〕8

 

当事人名称:铜川绿林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志琴

地址:王益区王益乡宜古村二组茶渠    

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畜禽粪污贮存场堆放畜禽粪污,未及时清运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30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4年8月30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4年8月30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4年8月30 铜川绿林养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志琴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规范要求贮存、处置粪污。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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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安菁
信息审核: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