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4〕12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06 16:00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B王益环责改202412

 

当事人名称:陕西玉源启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C89Q9U97

地址:王益区黄堡镇后洞    

我局于2024829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物料大棚外堆存砂土物料,密闭不严,涉嫌未严格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829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4829日,拍摄现场检查照片1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2024829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4829日,调取陕西玉源启顺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该公司安环专干朱宏玮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5.2024829日,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严格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95


网络编辑:安菁
信息审核:李智